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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均与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均,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均,委托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罗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皓然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均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均撤回上诉。本案依法不收取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审 判 员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