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玉芳与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芳,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何玉芳,女,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鹏,四川恒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尚俊,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被告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芳诉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芳于2015年5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芳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芳撤回对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9元,由原告何玉芳负担。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魏宇阳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