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文成与张永、张术范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成,张永,张术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58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成,男,194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被执行人张永,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古榆树镇。被执行人张术范,女,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文成与张永、张术范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二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三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