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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42号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远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栓柱。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05907元的财产。担保人何宝平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横岗镇的房产作为原告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本院对担保人何宝平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05907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何宝平所有的位于横岗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