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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苟刘平与新疆尚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刘平,新疆尚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878号原告:苟刘平,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新疆尚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勇,该公司经理。地址:喀什市帕合太克里路176号3幢5层3单元501号。原告苟刘平诉被告新疆尚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苟刘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刘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刘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