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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西部医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西部医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438号原告况力彬,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西部医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西部医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