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丰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代表人:马锦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纳,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法律顾问,现住公司宿舍。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悦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8日���在唐山港中远库区司机刘红民驾驶原告所有的港装D-087号装载机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躲避由南向北行驶的外部疏港车撞在货场内堆放的矿石货垛上,造成装载机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交通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刘红民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共计76910元。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6910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港装D-087号装载机在被告公司投保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司机的操作证、车辆合法年检的证明,否则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特约条款里有一个绝对免赔率应予支持。由于本次事故是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诉讼费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10时许,在唐山港中远库区司机刘红民驾驶港装D-087号装载机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避让由南向北行驶的外部疏港车致铲斗撞在货场内堆放的矿石货垛上,造成装载机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红民驾驶的港装D-087号装载机的车主为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10日,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公估,港装D-087号车车损为73250元。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车损73250元,公估费3660元,以上共计76910元。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港装D-087号装载机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险金额300000元),绝对免赔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刘红民驾驶港装D-087号装载机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避让由南向北行驶的外部疏港车致铲斗撞在货场内堆放的矿石货垛上,造成装载机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绝对免赔率适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76910元的95%计73064.5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17元,由原告唐山海港政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於垚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