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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仁芬与李治斌、陈玉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仁芬,李治斌,陈玉燕,李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35-1号申请人:朱仁芬。被告:李治斌。被告:陈玉燕。被告:李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0万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治斌、陈玉燕、李魏强下落不明,由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斌下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陈玉燕名下的坐落在柳市镇翔金花园1幢大兴街23号店一楼的房产已被另案拍卖,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斌名下的坐落在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515弄3号1201室的房产,三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对被执行人李治斌、陈玉燕、李魏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蔡一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