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沈亚克与丁宣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宣凤,沈亚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丁宣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亚克。上诉人丁宣凤因与被上诉人沈亚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于2015年1月9日签收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尾部明确写明上诉人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写明交费金额和交费帐户,但上诉人没有在该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庆强审判员 万德荣审判员 张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告丁宣凤,女,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南区那喜彭镇屋背村吊丝竹村37号。被告人沈亚克,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四川路以西重庆路雅花园C幢1单元402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丁宣凤诉沈亚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丁宣凤负担。审判长文庆强审判员文庆强审判员万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万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