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与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6-1号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邝国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麦创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博都花园支行(账号63×××99)的存款208097元,原告提供其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新圩支行(账号81×××01)的存款208097元作担保。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查封裁定,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盈富家具(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博都花园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3×××99)人民币208097元。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账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原告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笔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