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征与上海普望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征,上海普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鼎派实业有限公司,陈俭,上海普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400号原告杨征。被告上海普望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鼎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俭。第三人上海普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征诉被告上海普望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鼎派实业有限公司、陈俭、上海普威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征撤回对被告上海普望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鼎派实业有限公司、陈俭、上海普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征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丽宏代理审判员  周晓宇人民陪审员  李美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