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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捷与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畜牧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捷,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勘头路****号,现住博罗县杨侨镇十二岭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委托代理人:王治平,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捷诉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博罗县吴波畜牧水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是行政机关,它不是第三方中介鉴定机构,也不是专业养殖研究所,无权接受博罗县物价局委托作出任何技术分析,双方不存在实质、有效、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以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名义作出的本次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博罗县吴波畜牧水产有限公司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起诉人陈捷赔偿其死鱼经济损失。在该案审理期间,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受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于20l4年10月24日作出《关于博罗县吴波畜牧水产有限公司事故鱼塘死鱼时存塘量分析》,认定博罗县吴波畜牧水产有限公司事故鱼塘死鱼时存塘量为43470斤,经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存塘量的鱼的价值为238635元。博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受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委托,于20l4年10月24日作出的《关于博罗县吴波畜牧水产有限公司事故鱼塘死鱼时存塘量分析》,属于诉讼证据之一,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