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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桂湘与李海彬,深圳市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湘,李海彬,深圳市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05号原告何桂湘,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长春,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彬,男,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深圳市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彤。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又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