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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