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化田与徐仁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化田,徐仁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12号原告:梁化田,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徐仁阶,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无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化田诉被告徐仁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化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化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化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化田承担。审判员 宋治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