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安,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834号原告张庆安,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与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