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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炳强诉余小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强,余小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44号原告:刘炳强,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余小珠,女,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强诉被告余小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