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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家掌与肖可青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胡家掌。被告:肖可青,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掌诉被告肖可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家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凌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