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宁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67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告尚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