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奕东海上养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茂西路3-8号汇泰大厦一层商铺101房。法定代表人周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奕东,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奕东海上养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琼海法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陈奕东欠海口农商银行贷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款用于陈奕东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另外陈奕东自愿替(2012)琼海法商初字第108号案被告肖爱娟承担其所欠海口农商银行贷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2、陈奕东分两期偿还海口农商银行第一条所确认的共计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欠款:第一期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1万元;第二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的全部欠款;3、海口农商银行承诺陈奕东如期偿还上述债务,则不再向(2012)琼海法商初字第108号案被告肖爱娟主张相应的债权。因被执行人陈奕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口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询,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