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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陆某。被告卢某。原告陆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5年1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原告:陆某,女被告:卢某,男陆某诉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尔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