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陆某。被告卢某。原告陆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5年1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原告:陆某,女被告:卢某,男陆某诉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尔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