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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与黄爱珍、朱森君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黄爱珍,朱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9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李建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旺江,男。被执行人黄爱珍,女,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朱森君,男,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黄爱珍、朱森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嘉定公证处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沪嘉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00,267.48元,支付利息损失2,408.43元、罚息24元及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其他利息损失。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爱珍、朱森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除名下登记有一套按份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无其他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线索。2015年5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期限三年。2015年5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公证机关作出的执行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本院执行中轮候查封的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由其他案件查封,故本案无执行处置权。因两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系由申请执行人设定登记抵押债权,故在房屋不能执行处置前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爱珍、朱森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