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金丽与于金龙、徐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丽,于金龙,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丽,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于金龙,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徐艳(徐明艳),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张金丽申请执行于金龙、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金龙、徐艳没有财产,找不到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