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89号原告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LaStationLane,Thorpe,Wakefield,WestYorkshire,UK,WF33DJ。法定代表人PhilipMichaelChow(菲利普.迈克尔.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远豪,该公司国际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昕皖,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上步工贸大厦南座513。法定代表人来力敏。委托代理人刘信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远豪、袁宝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昕皖、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信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被告作出的“(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所称“一、未能提交有效的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文件”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该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第三人提交的《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的任职决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董事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文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72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经对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美多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的任职决议》依法裁定确认合法有效。二、被告作出的“(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所称“二、未能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清单中并没有规定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三、被告作出的“(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所称“三、未能提交有效的新任副董事长的身份证明”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的该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公司向被告提交的新任副董事长来力敏的身份证复印件与被告登记注册存档的原法定代表人来力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完全相同。四、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的规定。第三人于2012年2月以来历次提交给被告的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全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充分证明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被告应当予以受理。五、被告不依法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不受理、不办理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既造成了第三人无法及时收回被他人侵占的营业执照及公章,也给第三人在经营上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所述,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提出的不予受理第三人变更登记申请的理由,均完全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完全错误的,应当撤销;被告应当立即为第三人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判令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等规定立即为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陈远豪于2013年9月向被告提交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称其系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副董事长。同年9月30日,被告作出【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陈远豪提出的变更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副董事长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在该通知书中告知,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21日,陈远豪以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行为。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1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陈远豪提交的起诉状所列原告为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但该起诉状既没有加盖该公司公章,也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来力敏的签名,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2014年11月6日,陈远豪以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上述不予受理行为,因陈远豪未取得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公证文书,本院责令其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2015年2月2日,陈远豪补齐公证文书,本院受理本案。另查,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0日,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系其股东之一,陈远豪系其副董事长。2013年9月12日,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任职决议合法有效,本院对该诉讼予以受理,并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72号《民事裁定书》,陈远豪系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在该案件中担任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再查,陈远豪在本案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称其于2012年就开始向被告申请变更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不出具任何文书,后经(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72号案件主审法官督促,被告才向陈远豪出具了[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陈远豪系美多利亚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亦系2013年9月向被告提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系在(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72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且由陈远豪签收该通知书,陈远豪曾于2013年10月21日就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因此,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至少应于2013年10月21日知道被告作出的[2013]第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已载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限。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期限,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美多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和第三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虹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发布)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第7页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