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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金字初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培亮诉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汤怀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金字初第01944号原告李培亮,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老东关街300号4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12325196911160611。被告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王朝酒店西300米路北。被告汤怀,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中路145号附11号。身份证号:4123011963070845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亮诉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汤怀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亮撤回对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张幸福人民陪审员  孙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