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磊与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73-2号原告:郭磊。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金菊,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叶伟。被告:朱金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磊诉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函告本院,该局已对被告叶伟、朱金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中,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叶伟、朱金菊向原告郭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本案亦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640元,由原告郭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