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申某甲。被告: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甲诉被告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苒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