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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皖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皖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皖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章学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皖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庆市皖庆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皖庆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