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与武进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武进秀,樊忠,樊森,刘春霞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大同市西河河村京大高速公路入口处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应怀,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袁继伟,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进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霞。委托代理人乔中国山西久善社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浑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袁继伟、被上诉人武进秀、樊忠、樊森、刘春霞的委托代理人乔中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就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浑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浑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