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清志、李赛等与陈勇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志,李赛,李富豪,危来金,李菊香,陈勇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刘志钦,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李清志。原告李赛。法定代理人李清志暨本案原告。原告李富豪。法定代理人李清志暨本案原告。原告危来金。原告李菊香。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郎康、方力维,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雷。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纪荣。被告刘志钦。被告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清志、李赛、李富豪、危来金、李菊香诉被告陈勇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刘志钦、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清志、李赛、李富豪、危来金、李菊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志、李赛、李富豪、危来金、李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