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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鑫与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鑫,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周鑫。委托代理人陈志南。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鑫诉被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