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李志忠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国,李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9号申请人刘治国,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个体户。被申请人李志忠,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志忠的6229***************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