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卓主伟与被告周千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主伟,周千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卓主伟,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周千彪,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主伟诉被告周千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其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债务已结清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主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