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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邬黎明、蔡善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883号原告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中齐包装制品厂、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邬黎明、蔡善国、余美利、应玉儿、王伟明、周姗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均涉及巨额债务,其财产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奉化市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中齐包装制品厂均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邬黎明、余美利、王伟明、周姗妮均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蔡善国名下位于奉化市西溪路2幢303室房屋及被执行人蔡善国、应玉儿共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8幢306、406房屋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应清偿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34194.2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奉化市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中齐包装制品厂、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邬黎明、蔡善国、余美利、应玉儿、王伟明、周姗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337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4905.31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奉化市中齐包装制品厂、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邬黎明、蔡善国、余美利、应玉儿、王伟明、周姗妮共同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