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通华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华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镇南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冯小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法定代表人姚卫群,该公司董事长。南通华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与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丹阳公司还应履行华德公司货款856601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华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56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