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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莫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女,住重庆市潼南县。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潼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潼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莫某与潼南县宝龙镇男子张某在潼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莫某在未与张某离婚的状态下,于2014年5月20日与四川省眉山籍男子刘某在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案发后莫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莫某已怀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医院门诊病历、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被告人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重婚罪。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莫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和已怀孕现状,依法从轻处罚,予以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情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付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