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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钟亚雄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钟亚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以下简称原告人),住广东省大埔县。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钟亚雄,住湖北省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公检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亚雄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刑事及民事部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廖某、被告人钟亚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钟亚雄独自一人携带小刀三把及剪刀一把,去到本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江裕大街南2巷2号中国体育彩票店,以小刀划面、刺舌等暴力手段对在彩票店内工作的被害人廖某实施抢劫,共抢走被害人廖某现金人民币6388元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后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亚雄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抢劫公民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亚雄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原告人廖某诉称,2014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钟亚雄持刀到其工作的彩票店抢劫其并致其受轻伤,造成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人钟亚雄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合计25000元,误工费12500元,共计37500元。另要求赔偿被烧毁彩票损失共计4605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户口簿、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门诊收费收据、收入证明等证据。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亚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钟亚雄表示暂时没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钟亚雄独自一人携带小刀三把及剪刀一把,去到本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江裕大街南2巷2号中国体育彩票店,以小刀划面、刺舌等暴力手段对在彩票店内工作的被害人廖某实施抢劫,抢去被害人廖某现金人民币6388元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并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附近群众见状将彩票店卷闸关上,同时将被害人解救出来,被告人钟亚雄被关在店内后点火烧彩票。其后,到场的民警将被告人钟亚雄人赃并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6388元及银行卡一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亚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贺某、古某乙、古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穗番公(司)鉴(伤)(2014)26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原告人廖某受伤后,被送往番禺区石某医院治疗。原告人自2014年12月15日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25日出院,住院期间需要1人陪护,花去医疗费7864.44元。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案发前,原告人从事体育彩票代销工作。上述事实,有原告人廖某提供的户口薄、疾病证明书、病历、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体育彩票代销证、收入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亚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亚雄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亚雄持械抢劫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亚雄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钟亚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亚雄故意伤害原告人廖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人廖某要求被告人钟亚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应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实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广东省二○一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赔,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按原告人提供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共计7864.44元。2、误工费。原告人要求计赔误工费12500元,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人住院期间有1人陪护,护理费按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80元/天计算10天,共800元。5、营养费。原告人受伤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500元。上述六项损失合共人民币21664.44元。原告人诉请的赔偿金额,超过本院上述确认部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诉请的财产损失费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亚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钟亚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21664.44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敏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静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