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美芬与郭利刚、缪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美芬,郭利刚,缪国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蒋美芬。被告郭利刚。被告缪国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美芬与被告郭利刚、缪国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蒋美芬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蒋美芬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蒋美芬已预交),由蒋美芬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