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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2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述波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述波,王慧,朱绍亮,马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215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述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被执行人朱绍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启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述波、王慧、朱绍亮、马启山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万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