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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1号楼一层西侧裙房商业公建。法定代表人蒋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素民,女,汉族,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被告呼卫军,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陈贺驼村西沟片25号。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2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原告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风荷曲苑地下停车场A7区:011、015、017、019、021、022、025、026;A8区:005、006、007、010、011、012、015、016、017、018、019、020、021、022、023、025、026、027、029、031、033、035、036、037、038号车位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