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三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450号原告吴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主张与被告存有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保险单在保险人处盖具印章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并非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原告并不存有保险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