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诉韩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韩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菊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5610415-9。法定代表人郭梅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剑,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5元,由原告百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萍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