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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文华与程安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华,程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94号原告胡文华。被告程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字第01283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程安平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安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文华与被执行人程安平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