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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6613号原告林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李兆非,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南非。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兆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相识,于同年3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系网络上认识,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无固定职业且好赌,经常向原告索要赌资;被告脾气暴躁,常借口原告在外有第三者,三天两头找原告吵架,动辄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挨打,逃回娘家,双方分居已两年多。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29日在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13日被告赴南非,现仍滞留在南非。2014年11月13日,原告以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户籍查询回执、结婚证、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出入境记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武人民陪审员  吴忠春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洪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