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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胡小燕、贺喜、贺虎、贺海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胡小燕,贺喜,贺虎,贺海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责人陈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熹,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京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胡小燕,女,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湘潭人。被告贺喜,女,汉族,1989年12月05日出生,湘潭人。被告贺虎,男,汉族,1996年5月9日出生,湘潭人。被��贺海平,男,汉族,1941年6月15日出生,湘潭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胡小燕、贺喜、贺虎、贺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勇军和人民陪审员刘云秀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持卡人死亡,仍需进一步确认继承人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刘勇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