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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庆富与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富,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富,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丁贺,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雅茹,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朱庆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庆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退还朱庆富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