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英与陈兴容、陈兴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77号原告黄英,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容,女,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萍,女,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91内,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诉被告陈兴容、陈兴萍、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黄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宗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