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治玉与珠海市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玉,珠海市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425-1号申请执行人:刘治玉,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23X。被执行人:珠海市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谢依文。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南屏支行账户20×××24的银行人民币12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翠微支行账户20×××08的银行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