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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隋礼成与邱洪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礼成,邱洪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25号原告隋礼成,无职业。被告邱洪彬,出生年月日不详,八五七农场第六管理区种植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礼成与被告邱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八五七分理外邱洪彬账号62***58冻结,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单向冻结被告邱洪彬账户62***58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