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6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付庆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6739号原告刘付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敬敬,张国相,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静,女,汉族。原告刘付庆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1元,由原告刘付庆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百度搜索“”